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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668王洪利与邱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利,邱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668号原告:王洪利,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邱金彬,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利与被告邱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邱金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利撤回对被告邱金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王洪利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