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668王洪利与邱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利,邱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668号原告:王洪利,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邱金彬,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利与被告邱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邱金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利撤回对被告邱金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王洪利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