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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高军飞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高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被执行人高军飞,男,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高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军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军飞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高军飞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