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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虹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前十街交汇处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70630965-9。法宝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虹波(曾用名李洪波),男,1977年9月6日生。本���在执行临沂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李虹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4883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