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富平与杨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平,杨树云,董贵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595号原告:朱富平,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杨树云,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董贵生,男,45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朱富平与被告杨树云、董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朱富平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贵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富平撤回对被告董贵生的起诉。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