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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富平与杨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平,杨树云,董贵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595号原告:朱富平,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杨树云,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董贵生,男,45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朱富平与被告杨树云、董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朱富平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贵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富平撤回对被告董贵生的起诉。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