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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彩超、蒋运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超,蒋运松,陈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72-1号申请人王彩超,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被申请人蒋运松,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陈笑芳,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彩超与被申请人蒋运松、陈笑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彩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蒋运松、陈笑芳的银行存款320000元予以冻结或到期债权3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处分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彩超以刘华军的越野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彩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蒋运松、陈笑芳的银行存款320000元予以冻结或到期债权3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刘华军提供担保的鄂F×××××胜达牌越野客车一辆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