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春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春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243号原告:天津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生态城科技园低碳体验中心4-402。法定代表人:刘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春醒,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裴鑫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