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卫诉李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卫,李发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卫,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发宝,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峰,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卫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因上诉人周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周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振军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