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古检公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5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百信商场”门前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查获,民警发现郑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遂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1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郑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郑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3.1毫克/100毫升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郑某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和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耀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