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湛江市麻章区。2016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拘传,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聂村号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杨某一起利用塑料瓶制作的过滤瓶和锡纸通过烘烤、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三次。2016年11月25日0时许,陈某某再次容留杨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冰毒。同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杨某当场抓获,同时扣押了疑似毒品一小包及过滤器、锡纸、打火机等吸毒工具。经称量和鉴定,被扣押疑似毒品净重0.188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交麻检公诉量建[2017]11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是吸毒人员,从2016年9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聂村号家中的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并一起利用可口可乐塑料瓶制作的过滤瓶和锡纸通过烘烤、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三次。2016年11月25日0时许,陈某某在其家中的二楼卧室内再次容留杨某吸食冰毒,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缴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及吸毒所用的过滤器一个、锡纸一块、打火机一个。经称量,疑似毒品净重0.188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净重0.188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188克已移交入库。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入库毒品收据、随案移送清单,吸毒现场照片、吸毒工具、毒品辨认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入所健康检查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麻某派出所出具湛麻公(麻)检字[2016]第73、112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出具湛麻公(麻)行罚决字[2016]107、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11152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法庭上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毒品和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188克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陈景忠人民陪审员 曹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