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元春与赖香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春,赖香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2201号原告:吴元春,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俊健,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由湛江市西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推荐。被告:赖香意,女,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湛江市,原告吴元春诉被告赖香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在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元春负担。审 判 长 黄细曼审 判 员 许荣春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