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香兰与吴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兰,吴春明,龙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776号原告:张香兰,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吴春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现住依兰县。第三人:龙湖,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兰与被告吴春明、第三人龙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