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祖煌与启东江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煌,启东江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648号原告:赵祖煌,男,195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蛟,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江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沿江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卫红,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祖煌与被告启东江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祖煌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陆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