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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祖煌与启东江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煌,启东江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648号原告:赵祖煌,男,195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蛟,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江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沿江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卫红,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祖煌与被告启东江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祖煌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陆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