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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罗楚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楚兴,瞿金华,詹道忠,冷香兰,杨宜珍,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浏阳市金鹤烟花制造厂,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罗志坚,孙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楚兴。被执行人瞿金华。被执行人詹道忠。被执行人冷香兰。被执行人杨宜珍。被执行人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被执行人浏阳市金鹤烟花制造厂。被执行人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被执行人罗志坚。被执行人孙年。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楚兴、瞿金华、詹道忠、冷香兰、杨宜珍、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浏阳市金鹤烟花制造厂、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罗志坚、孙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38万元及利息,并由罗楚兴、瞿金华承担受理费46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无人签收已退回;2、经向车辆、工商、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浏阳市金鹤烟花制造厂、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均已主动关停,且在本院均涉及数案,本院已下达冻结、提取裁定书至相应的主管部门,詹道忠所有的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也因联保在本院涉及数案且刚刚进行整改,经营状况一般;3、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相应的拘留决定书。因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听取了其意见,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