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第十五中学与向曼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第十五中学,向曼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44号原告:武汉市第十五中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43号。法定代表人:罗志毅,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笔文,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曼利,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第十五中学与被告向曼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第十五中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第十五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第十五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原告武汉市第十五中学负担。审判员 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