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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平与姜兆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姜兆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91号原告:王平,女,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春,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兆胜,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原告王平与被告姜兆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已经理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平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石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