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平与姜兆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姜兆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91号原告:王平,女,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春,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兆胜,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原告王平与被告姜兆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已经理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平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石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