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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珍与唐波、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珍,唐波,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77号原告:赵珍,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皖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唐波,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沈丽,女,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址同上,系唐波妻子。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原告赵珍诉被告唐波、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赵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虹人民陪审员 高 举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