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敖汉旗新惠镇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王某2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敖汉旗新惠镇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王某2,王某3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108号原告:王某1,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新惠镇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康家店村。被告:王某2,女,1967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某3,男,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敖汉旗新惠镇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王某2、王某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