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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天爱与张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爱,张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656号申请人刘天爱,女,生于1971年10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明东,男,生于1980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刘天爱与被执行人张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6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