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满海超因与宁忠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海超,宁忠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55号申请人:满海超,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宁忠国(曾用名宁中生),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前郭县。申请人满海超因与被申请人宁忠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忠国的银行存款3675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满海超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满海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忠国的银行存款3675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非经法院准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