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绍清与黄若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017号申请人:郑绍清,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亭江西路。郑绍清与黄若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绍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60000元。本院认为:2017年3月15日,黄若洪驾驶川FXXX**小型轿车在洛水镇高原牛杂火锅门前交叉路口与行人郑绍清发生交通事故,现郑绍清在什邡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疗机构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医学证明:……预计费用10万元左右,截止2015年4月5日,郑绍清、黄若洪已垫付费用52000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后,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仅支付(垫付)医疗费10000元。郑绍清相对于川FXXX**小型轿车属第三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前,在川FXXX**小型轿车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先予支付郑绍清医疗费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