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蒲中礼与朱洪建、安徽省阜阳市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中礼,朱洪建,安徽省阜阳市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702号之一原告:蒲中礼,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临泉县。被告:朱洪建,男,25岁左右,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70051。原告蒲中礼与被告朱洪建、安徽省阜阳市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蒲中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鸡蛋款6307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鸡蛋生意经营,二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鸡蛋,后经结算,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鸡蛋款6307元,被告朱洪建并于2016年12月2日出具条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对被告朱洪建户籍信息查询,查询不到被告朱洪建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中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原告蒲中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献蕴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