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静珍与郭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珍,郭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787号原告:何静珍,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郭峰,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何静珍诉被告郭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何静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静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思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