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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少稀与梁永栋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22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原告原告刘少稀诉被告梁永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1228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中第6页第2行“本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70元,由被告梁永栋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70元,由原告刘少稀与被告梁永栋各负担4235元”。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阮继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