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正红与王岗友、朱会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红,王岗友,朱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红,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王岗友,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朱会民,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正红与王岗友、朱会民保证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会民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王正红已经受偿883元。对于剩余款项,鉴于被执行人在外打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正红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