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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李献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李献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3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202号。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峰,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范县新区,系原告职工。被告:李献庆,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被告李献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献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献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邓晓茹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崔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