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焦能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能华,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进贤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9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能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焦能华到晋江市金井镇金井村瀛北街“新怡美容养生会所”内,盗走被害人伍某放在桌上的一部价值3639元的VIVOXplay5手机。2.2016年6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焦能华到晋江市安海镇小商品市场“伊莲祛斑减肥馆”内,盗走被害人冉某1放在茶桌上的一部价值3559元的苹果牌iPhone6s型手机。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家属。3.2016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焦能华到晋江市东石镇侨声东路5号“五常大米店”内,盗走被害人蔡某放在四线机桌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焦能华盗窃3起,可查明赃物价值共计7198元。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焦能华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苹果至尊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焦能华的家属分别代其赔偿被害人蔡某、伍某1000元、2500元并取得上述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焦能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伍某、冉某1、蔡某的陈述,证人储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收条及谅解书、销售清单及被盗手机盒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前科且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冉某2;另,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伍某、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焦能华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