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聂世凯与张瑛、李晓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世凯,张瑛,李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聂世凯,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张瑛,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晓平,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聂世凯依据生效(2016)川04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李晓平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晓平银行存款911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庞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