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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霍明春与毛书信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242号霍明春,男性,1950年9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毛学信,男性,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霍明春与毛学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明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