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安虎与任绍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虎,任绍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99号原告王安虎,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8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余良,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绍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9日,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虎与被告任绍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任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杨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