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管六斤、杨友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六斤,杨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六斤,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杨友道,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友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友道即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友道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友道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