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启亮与吴乃忠、宋进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亮,吴乃忠,宋进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494号原告:孙启亮,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成,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乃忠,男,196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宋进富,男,住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孙启亮与被告吴乃忠、宋进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亮撤回对被告吴乃忠、宋进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郭 倩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