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济源市北海源通塑料制品经营部、尹柳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北海源通塑料制品经营部,尹柳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6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北海源通塑料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天坛路。经营者:酒同庆,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柳艳,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换玲,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源市北海源通塑料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北海源通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尹柳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海源通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兴武、被上诉人尹柳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磊、马换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海源通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海源通经营部与尹柳艳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尹柳艳并非每天固定到北海源通经营部工作,而是按照双方约定,北海源通经营部有工作时由尹柳艳完成指定的工作,尹柳艳的劳动报酬也是按阶段、按批次领取,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尹柳艳辩称:尹柳艳2013年2月底到北海源通经营部从事压塑料管件工作。该经营部的工作是3班倒,每班8个人,一班上够8小时,8小时都有规定产量,完成后领取该部分工资,多完成的部分有奖金。尹柳艳受伤当年经营部没有安排白天工作,尹柳艳都是上夜班。尹柳艳每天工作前先到车间签字,管理生产的人会监督工人签字,下班后管理生产的人负责记录出勤及工作量。尹柳艳每个月在北海源通经营部的财务处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领取时尹柳艳在工资表上签字按手印。尹柳艳的工资包括工龄补助和节假日福利,每年经营部发放100元作为工作衣的补助。北海源通经营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海源通经营部与尹柳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尹柳艳到北海源通经营部从事压塑料管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单位根据尹柳艳的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由尹柳艳在北海源通经营部财务处现金领取。2015年12月19日凌晨,尹柳艳受伤,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29日出院,医疗费由北海源通经营部支付。一审庭审中,尹柳艳称其在单位工作期间,天天有考勤,工资按月发放,单位造有工资表,领工资在财务科签字捺手印。另称住院期间除医疗费外,北海源通经营部还支付其生活费3500元、护工工资2000元。北海源通经营部不认可尹柳艳所述的工作情况,称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北海源通经营部虽称其与尹柳艳之间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院对尹柳艳所述工作情况予以采信。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尹柳艳受北海源通经营部管理,劳动报酬也由单位支付,尹柳艳从事的工作也是北海源通经营部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应认定北海源通经营部与尹柳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尹柳艳与北海源通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海源通经营部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北海源通经营部上诉称尹柳艳每天并非固定时间到其单位工作,且北海源通经营部在尹柳艳工作完毕后就与尹柳艳及时结算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但尹柳艳对此不予认可,北海源通经营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北海源通经营部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北海源通经营部和尹柳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尹柳艳受北海源通经营部管理并从北海源通经营部领取劳动报酬,且尹柳艳所从事的压塑料管件工作也是北海源通经营部的必要业务组成部分,因此,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源市北海源通塑料制品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汉洲审 判 员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