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00号申请人张某,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于某,男,1972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某所有的赤峰市××区房屋(房权证号112021019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100000元。担保人张树以其所有的赤峰市××区房屋(房权证号0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某位于赤峰市××区房屋(房权证号1120210192**),查封财产价值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张树位于赤峰市××区房屋(房权证号0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可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