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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XX与黄祥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黄祥明,何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黄祥明,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何成秋,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XX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何成秋系兴文县僰王山镇某学校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成秋在文县僰王山某学校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共计299170元,直至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鱼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