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徐会与邹学荣、李福林、邹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徐会,邹学荣,李福林,邹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106号原告:尹徐会,女,1969年6月14日生,傣族,无职业,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告:邹学荣,男,194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景谷县。被告:李福林,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景谷县。被告:邹文坤,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地不明确。原告尹徐会诉被告邹学荣、李福林、邹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徐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尹徐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尹徐会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徐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尹徐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波审 判 员 刘 春人民陪审员 庞景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家梦屿附录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