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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尉某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16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尉某,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志辉、何志恒,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尉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尉某及其辩护人陈志辉、何志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尉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A×××××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快速路北行31公里300米处时,因在中心护墙以东第三条机动车道上停车被翁某驾驶的粤T×××××小轿车追尾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尉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尉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2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尉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尉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事故现场、抽血检查过程照片、证人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尉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尉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尉某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且将车辆停靠在机动车道上致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威胁,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该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曾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亦应折抵刑期;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行政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