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005徐小卫与张家港市港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卫,张家港市港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05号原告:徐小卫,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港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段山村。法定代表人:严亚新。原告徐小卫与被告张家港市港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徐小卫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徐小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曹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