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2502邢书生与缪五平、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书生,缪五平,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邢书生,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缪五平,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蒋建华,女,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的刑书生申请执行缪五平、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刑书生已就同一执行依据即(2014)皋港民初字第0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刑书生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