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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素贞、叶小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素贞,叶小高,留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素贞,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叶小高,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留景云,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黄素贞、叶小高与被执行人留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9352.7元,已履行到位标的57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652.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素贞、叶小高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