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智慧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77号罪犯黄智慧,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佛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智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智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黄智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智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得记功;共履行罚金人民币六千七百元,并提供了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局加盖印章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票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智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等,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智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