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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荣生与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荣生,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李荣庆,李楠楠,马玉芝,李玉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荣生,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宗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明,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荣庆,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审第三人李楠楠,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审第三人马玉芝,女,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审第三人李玉梅,女,193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再审申请人李荣生因与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锺伟公司”)、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伟公司”)、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盛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荣生申请再审称,拆迁人以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未将王沪莲作为安置人口错误,实际上其与王沪莲虽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应属安置对象,请求确认拆迁协议第六条和第七条无效;拆迁人逾期9个月交房,依照合同法应赔偿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相应银行利息,其一审中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有误,现更正为人民币3万元,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桥盛公司辩称,该户是数砖头安置,再审申请人李荣生及其妻王沪莲都享受过福利分房,在被拆迁房屋内空挂户口,按照政策两人都应剔除,正因为其两人居住困难,故将再审申请人李荣生认定为安置人口,其原有福利房内只有其妻王沪莲就不属于居住困难;再审申请人李荣生在一、二审中提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已获得生效判决的支持,现其对金额提出变更,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锺伟公司、集伟公司未做答辩。原审第三人李荣庆、李楠楠、马玉芝、李玉梅未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死亡,2014年拆迁人即被申请人锺伟公司、集伟公司及拆迁实施单位即被申请人桥盛公司依照其他法定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与被拆迁房屋继承人之一李荣庆协商一致,签订系争拆迁协议,按照当时房屋拆迁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对该户进行了补偿安置,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再审申请人李荣生以未将其妻作为安置人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第六条和第七条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再审申请人李荣生要求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原审已予支持,现再审申请人又提出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相应银行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被申请人锺伟公司、集伟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李荣生23,500元,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李荣生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荣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吉人审判员  郭贵银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居雯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