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华与被告白忠界、董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华,白忠界,董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445号原告王金华(有名王金金),男,农民。被告白忠界,男。被告董巧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华与被告白忠界、董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姬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