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戈金艳与王广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金艳,王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433号申请执行人:戈金艳,女,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广庆,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戈金艳与被执行人王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381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广庆在新沂市财政局有工资收入,已被(2016)苏0381执2665号陈宗杰申请执行王广庆、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只申请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并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广庆在新沂市财政局有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扣留,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