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仪征市立华新型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曹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立华新型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曹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578号原告:仪征市立华新型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北路99号1幢。负责人:翁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遇宝勤,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爱平,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立华新型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立华新型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立华新型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