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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赖博先与郭泰颜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博先,郭泰,颜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485号原告赖博先,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贺志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泰,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颜雪玲,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赖博先与被告郭泰、颜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富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共计人民币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