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金祥与杜德中、曹杰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祥,杜德中,曹杰平,牛长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057号原告:王金祥,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德中,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曹杰平,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牛长宽,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王金祥诉被告杜德中、曹杰平、牛长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当庭支付9600元,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葛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