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连华诉瞿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连华,瞿华明,陈玉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2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连华,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华明,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翠,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连华因与被上诉人瞿华明、陈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4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连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连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连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上诉人孙连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