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千海与于静伟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千海,于静伟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830号原告:翟千海,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辉县。被告:于静伟,女,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翟千海诉被告于静伟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翟千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翟千海负担。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