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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军民与马笑非、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民,马笑非,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838号原告:王军民,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马笑非,女,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化伟,男,55岁左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民诉被告马笑非、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民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军民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