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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难看、胡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难看,胡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林难看,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胡友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现关押于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林难看与胡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友云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林难看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友云支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6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友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林难看执行款4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62.5元、实际执行费66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胡友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难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更多数据: